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神安气体有限公司与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渝0233执2310号
关于申请人重庆神安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渝0233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1890元,返还申请人合格乙炔瓶2只和无缝气瓶3只,案件受理费473.7元。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忠县乌杨镇土地,有抵押,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706.18元,扣除执行费528元,剩余的1178.18元支付给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178.1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尚支付申请人货款41185.52元,并返还申请人合格乙炔瓶2只和无缝气瓶3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发军 审 判 员 何华林 审 判 员 阎海波
法官助理 秦海棠 书 记 员 李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