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4045号 原告:***,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移民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5929710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