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4045号
原告:***,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移民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5929710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