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7313号
原告:***。
被告:上海皓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皓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皓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