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皓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7313号 原告:***。 被告:上海皓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皓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皓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