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宇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升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02执202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升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南通升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2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华宇建设有限公司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25.46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2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