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民初1411号
原告: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上北山东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948979635。
法定代表人:马鹏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马含鹏,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原告:马青团,男,汉族,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马含鹏,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被告:者涛,男,回族,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第三人:杨兵,男,汉族,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马青团诉被告者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马青团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马青团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马青团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马青团负担。
审 判 员 何世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钇彤
书 记 员 张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