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02执恢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住武都区。
被执行人: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都区。法定代表人:马鹏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青团,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武都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马青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202执恢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