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1221民初1415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上北山东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前原告申请诉前调解,本院遂委派给本院特邀调解员张虎成进行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输费134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被告承包了成县王磨镇景家庄S222线二标段修路工程,为了完成该工程被告便雇用原告从事运输工作,双方对运输费用的标准进行了约定,该项工程从2018年3月份开始2018年5月份结束。2019年2月2日双方就运输费用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运输费1340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2019年4月前结清。后被告未支付该运输费。
经本院特邀调解员张虎成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甘肃兴团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3403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文 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