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943号
原告:***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花园B座12078号-02。
法定代表人:肖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元。
原告***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25元,由原告***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晋艳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覃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