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文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8855号之一
原告: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号武汉电脑大世界*楼*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肖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人文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东西湖区大道****号-1(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人文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海
人民陪审员顾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向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