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8855号
原告: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号武汉电脑大世界*楼*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肖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人文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东西湖区大道****号-1(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人文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胡海
人民陪审员顾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向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