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8民初317号之三
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昝岗镇昝西村。
法定代表人:龚文阁。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工业区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贾瑞银。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
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5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宏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