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昝岗镇昝西村。
法定代表人:龚文阁,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兴业智谷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大田庄西。
法定代表人:卢伟,经理。
原审被告:姚书伯,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雄县。
上诉人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兴业智谷科技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姚书伯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509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姚书伯借用上诉人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PE订购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审理。
三河市兴业智谷科技园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已超出答辩期,并且已经应诉,视为放弃权利,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河北省三河市,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管辖属于对合同责任的管辖约定,不能适应于产品侵权责任纠纷。本案被告姚书伯为实际销售者,仅是挂靠在上诉人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姚书伯的实际经营地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依据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权,原审法院亦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故应视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薛月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何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