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华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与邢台华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02民初274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汉族,现邢台市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华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车站北路58号原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105567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忠诉被告邢台华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忠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计1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