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华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邢台华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邢台华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车站北路58号原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1055674P。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2069593D。

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邢台华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528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邢台华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电梯安装费14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金辉限制高消费,并于2021年3月1日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拘留15日。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邢台市宁晋县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晶龙街以北、邮政局东侧的土地一处,证书号:宁国用(2016)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通过对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信息、保险情况进行传统查询和网络查控,并委托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强制执行措施后,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邢台华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邢台华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