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1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山西省文水县人。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晋1121执124号之一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名下学府苑小区11单元401室(房权证号1005831)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现因被执行人马×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名下学府苑小区11单元401室(房权证号1005831)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