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文水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冀周村南。
法定代表人:任培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文水县分公司,住所地:吕梁文水县凤凰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文水县分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文水县分公司银行存款35362元,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0509016629026499938)。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文水县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文水县分公司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