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文水县凤城镇龙泉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1执2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冀周村南。
法定代表人:任培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水县凤城镇龙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文水县凤城镇龙泉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和传统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文水县凤城镇龙泉村民委员会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文水县凤城镇龙泉村民委员会纳入最高院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