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1执恢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省文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二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类型为:K33,车辆识别代码为:120295,车牌号为×××的别克牌车辆的查封。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类型为:K31,车辆识别代码为:475262,车牌号为×××的野马牌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