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121执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文水县凤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郝某,任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水县凤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文水县凤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10813.93元及利息325946.6元,(利息从2004年6月13日-2020年3月30日止),(加倍利息从2018年1月22日-2020年3月30日止共43405.17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文水县凤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4637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文水县凤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文水县凤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一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