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西山煤电(集团)天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沟西山煤电(集团)机电修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轩。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花园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杜锡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东明,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西山煤电(集团)天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执异1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执异130号执行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执异130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徐 群
审判员 殷一村
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