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7817号
原告:四川浩意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魏毅红,总经理。
被告:成都友乐清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5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邓华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浩意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友乐清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四川浩意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浩意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