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6执1366号
申请执行人*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的104662.8元(含执行费1448元),未执行标的10466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