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与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6执1366号
申请执行人*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的104662.8元(含执行费1448元),未执行标的10466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