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01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婧,*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混凝土;从工程浇筑之日起,商砼每浇筑300方,结算一次,并将商砼款付清。依此类推,砼工程结束后1个月内,被告将商砼款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乙方(即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甲方将终止供应砼,且乙方每日应承担所欠砼款总额3%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承担所浇筑商砼总价款的百分之三(3%)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被告供应了商砼,2015年4月14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共计供货111410元。同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付款20000元。因就下剩欠款追索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91410元、违约金182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8282元,系其按照欠款91410元的20%计算所得。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原、被告间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现原告向被告主张下剩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虽有约定,但两项约定的计算标准相互矛盾,应视为没有约定。对此,酌情按照每日0.5‰的标准予以支持,以欠款额91410元为基数,自双方结算后的一个月起即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虽主张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货款91410元,并以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每日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存在迟延供货行为。上诉人不支付货款系行使抗辩权,不存在违约之处。涉案合同中,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存在矛盾,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承担违约金缺乏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迟延供货的行为,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违约金条款,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其中“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甲方将终止供应砼,且乙方每日应承担所欠砼款总额3%的违约金”的约定,系出卖方采取终止(解除)合同履行情形下所适用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承担所浇筑商砼总价款的百分之三(3%)的违约金”的约定,系出卖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所适用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上诉人存在延期付款行为,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酌定按照日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合理适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瑕疵,但处理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由上诉人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