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01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婧,*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混凝土;从工程浇筑之日起,商砼每浇筑300方,结算一次,并将商砼款付清。依此类推,砼工程结束后1个月内,被告将商砼款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乙方(即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甲方将终止供应砼,且乙方每日应承担所欠砼款总额3%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承担所浇筑商砼总价款的百分之三(3%)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被告供应了商砼,2015年4月14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共计供货111410元。同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付款20000元。因就下剩欠款追索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91410元、违约金182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8282元,系其按照欠款91410元的20%计算所得。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原、被告间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现原告向被告主张下剩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虽有约定,但两项约定的计算标准相互矛盾,应视为没有约定。对此,酌情按照每日0.5‰的标准予以支持,以欠款额91410元为基数,自双方结算后的一个月起即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虽主张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货款91410元,并以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每日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存在迟延供货行为。上诉人不支付货款系行使抗辩权,不存在违约之处。涉案合同中,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存在矛盾,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承担违约金缺乏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迟延供货的行为,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违约金条款,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其中“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甲方将终止供应砼,且乙方每日应承担所欠砼款总额3%的违约金”的约定,系出卖方采取终止(解除)合同履行情形下所适用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承担所浇筑商砼总价款的百分之三(3%)的违约金”的约定,系出卖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所适用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上诉人存在延期付款行为,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酌定按照日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合理适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瑕疵,但处理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由上诉人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