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201民初158号
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5REQ92,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人民路舒民园底商1-16#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鹏,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99599378,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A座5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政,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了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丽 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