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

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202民初804号
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人民路舒民园底商1-16#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5REQ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A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99599378。
法定代表人:*军政,董事长。
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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