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

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兵1201民初159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了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哈密市鼎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丽娜
书记员张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