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73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05月0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代理人:李响,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78,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政,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95964.61元。申请人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695964.61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95964.61元(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账户:XXXXXXX********)。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4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骆 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