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87号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法定法定代表人:倪奉尧,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45号1幢a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1964854W。
法定代表人:朱东,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56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5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476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