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8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倪奉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45号1幢a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1964854W。
法定代表人:朱东,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做出(2022)鲁0881财保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60元。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聪
书 记 员 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