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天燃气有限公司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燃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晋0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在被申请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归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燃气有限公司所有。股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燃气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燃气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