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天元农业生态有限公司

某某、酒泉天元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1739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酒泉天元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酒银路16号1-2-2号。(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酒泉天元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小丽
书记员 唐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