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3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初1730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36元(***已预交22,584.88元),二审法院减半收取4,355.18元,由***负担,余款18,229.70元由二审法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昊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