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凯博电子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凯博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2民初992号
原告:牙克石市凯博电子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常守庆,经理。
绥化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凯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凯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凯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由原告牙克石市凯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