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1488号
中山市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春星燃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85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款项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春星燃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