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

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8民终2251号
上诉人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以上诉缺乏新证据支持及考量企业法人对诚信原则和法律文书的尊重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决定撤回上诉。 另查明,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邱继娇 审判员 田 田
书记员 鲁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