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

云南玉溪前列线商贸有限公司、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前列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汇溪路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57169270W。
法定代表人:钱恺沅。
委托代理人:杨玉龙,系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墨江县联珠镇果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76389046X6。
法定代表人:张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前列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前列线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055485.49元,其中: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前列线商贸有限公司100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再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前列线商贸有限公司20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前列线商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055485.49元;二、如被执行人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不能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前列线商贸有限公司全部货款,则被执行人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自愿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前列线商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70502元,减半收取35251元,由被执行人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货款5540736.49元,及拖欠货款本金按年利率8.7%计算资金占用费,计息时间先从2019年8月28日-2021年6月30日,资金占用费887489.36元,并持续计算资金占用费至货款付清之日;应交申请执行费59541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6487766.85元及资金占用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云0402执2128号案件,该案于2021年8月31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墨江鸿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所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查无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恢1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执行员  谭志宏
书记员  魏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