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成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成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通成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3599C,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二环东路下河埂江东时代花园A幢28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才,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高中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岳松,云南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290714,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鑫园小区别墅41A幢1-3层。
负责人:杨斌,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圣地鼎弘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84625307L,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05号立隆大厦16层A号。
法定代表人:原梓翔,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通成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圣地鼎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3696号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45元,退还上诉人云南通成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 春
审判员 肖荣蓉
审判员 王正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