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民四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丘比特兆生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经开区昌宏路鑫森花园*幢*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颖韬,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邱亚娜,女,回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侍向东,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久莹,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丘比特兆生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丘比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电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给予10天的时间调解,本院予以同意并扣除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3月6日,云电技术公司就其办公家具及食堂餐桌椅采购项目做出《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竞标保证金为10000元,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交纳了合同保证金后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必须通过相关质量、环保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具有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相关证书等资质要求。2013年3月12日,丘比特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10000元。丘比特公司的投标技术参数说明载明,货物原产地为广东,制造厂为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兆生公司),投标货物有详细的运输方案,出库检验后对装车过程录像,货物出发点为广州,由大型货运公司承运并购买保险;丘比特公司在投标时还提供了制作工艺流程、工厂检验项目及标准、投标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流程、投标质量保证书、代理商与制造商的代理协议、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时间为2012年8月的部分产品及原材料的产品检验报告。
丘比特公司中标后,于2013年4月7日与云电技术公司签订《云电科技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家具及食堂餐桌椅采购合同》,约定由丘比特公司供给云电技术公司由东莞兆生公司生产的办公家具及食堂餐桌椅;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附件及货物清单为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合同价款为2540000元,包含货价、货物到达云电技术公司指定地点的运费、安装费和质保期内售后服务费;丘比特公司负责运输送货,丘比特公司负责道路畅通可以一直到现场,安装地点有照明电及工具用电;供货期为合同签订预付款到账后20个日历日内,接到云电技术公司通知后分批次出货,10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毕;签署合同时,双方已对合同产品的材质、款式、型号、规格/尺寸、颜色等进行确认,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丘比特公司保证合同项下为全新,品质优良的货物,与合同清单所列技术要求相符,并实行10年质保;验收标准为,合同清单所列技术要求及丘比特公司合同签订时提供的留存小样作为产品验收标准;验收资料为,丘比特公司需提供本次家具货物原产地的技术质量监督权威部门对办公家具的抽样检测检验报告;验收期限为,家具安装完毕后,双方3日内随即组织验收,对验收时需要修复、调试的产品,丘比特公司在7日内处理完毕、对不能修复或质量存在明显不合格的产品,其必须在15日内免费更换;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云电技术公司支付丘比特公司40%预付款,即1016000元;出货前,丘比特公司接到云电技术公司正式通知随即组织货物运输、进场工作,货到现场,丘比特公司提交货物清单,运输清单,云电技术公司支付40%进度款1016000元;安装完毕,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云电技术公司支付15%,381000元,余款5%,127000元作为质保金在验收之日计一年无息支付给丘比特公司。2013年5月11日,云电技术公司支付了丘比特公司预付款1016000元。丘比特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家具从东莞运至昆明,并于2013年5月15日至8月5日期间分批将家具如数交付云电技术公司;丘比特公司按云电技术公司提供的家具尺寸定位图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因办公区域调整及安装位置不满足要求等原因,云电技术公司要求丘比特公司进行调整、整改。2013年7月24日,云电技术公司致函丘比特公司,认为其提供的家具与承诺提供的由东莞兆生公司生产的家具不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40%预付款,收回家具,并要求丘比特公司三个工作日内答复。2013年7月25日,云电技术公司举行办公楼乔迁揭牌仪式,开始使用丘比特公司提供的家具。因丘比特公司只向云电技术公司提供了《产品出厂证明书》(2013年7月30日)、送货单、托运清单的复印件,云电技术公司遂于2013年9月3日致函东莞兆生公司,要求澄清:1、丘比特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不是东莞兆生公司的产品,是否同意对丘比特公司提供的产品承担责任;2、丘比特公司提供的《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产品出厂证明书》上的印章是否是合法印章、署名是否属实。2013年11月11日,东莞兆生公司出具《产品出厂证明书》,确认云电技术公司与丘比特的合同中所有货物均由其提供。丘比特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申请证据保全,支付了公证费5010元。丘比特公司交付的家具有部分瑕疵,且至今未全部安装完毕。双方至今未进行验收。云电技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云电技术公司、丘比特公司签订的《云电科技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家具及食堂餐桌椅采购合同》;二、丘比特公司返还云电技术公司预付款1016000元,以及自2013年5月11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到2013年10月7日为15000元);三、丘比特取回货物并承担保管费30000元;四、丘比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丘比特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云电技术公司支付货款1397000元;二、云电技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013.61元,其中40%进度款违约金为30818.67元(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11月20日);15%进度款违约金9194.94元(自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11月20日),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实际数额以原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为准;三、云电技术公司赔偿损失146130元(转运费18000元、安装费8400元、抬楼费28480元、安装改运费10640元;公证费5060元);四、云电技术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云电技术公司承担。
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丘比特公司已如数交付了标的物,云电技术公司也使用了丘比特公司交付的大部分家具,而云电技术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能证实丘比特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不是合同约定的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且存在质量问题,同时云电技术公司在2013年7月24日要求解除合同后,又于8月5日接收了部分家具,现云电技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其要求返还预付款并承担利息,以及承担保管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按合同约定,丘比特公司应提交合同标的物的抽样检测检验报告、装车过程录像等验收资料,但其并未提交,且交付的家具确有部分存在瑕疵,云电技术公司在致函家具生产厂家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有理由怀疑丘比特公司交付的家具是否为合同约定的生产厂家生产,且丘比特公司交付的家具至今尚有部份未安装完毕,故丘比特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在其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至今尚有部份家具未安装,以及双方至今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丘比特公司要求付款1397000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结合云电技术公司已如数接收并已实际使用大部分家具,云电技术公司按约定应在货到后支付40%进度款,云电技术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丘比特公司交付的家具不是东莞兆生公司生产,且全部家具均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亦未申请鉴定,以及现双方不能进行验收、协商,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瑕疵家具的具体规格、数量、价值等实际,酌情考虑在扣减合同总价款的15%及云电技术公司已付预付款后,由云电技术公司支付丘比特公司货款1143000元(2540000元-(2540000元×15%)-1016000元),故本院对丘比特公司要求云电技术公司支付货款1397000元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丘比特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前已述及,其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且其在2013年8月5日还在交付家具,双方至今尚未验收,故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丘比特公司主张的损失,因公证费系为证明其主张而支出的费用,而云电技术公司并不否认收到丘比特公司交付的家具,且转运费、安装费、抬楼费、安装改运费因丘比特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投标保证金云电技术公司应按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退还丘比特公司。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云电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云电技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丘比特公司货款1143000元,并退还丘比特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元;三、驳回丘比特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4349元,由云电技术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569元,由云电技术公司承担8134元,由丘比特公司承担1435元。
原审判决宣判后,丘比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支持丘比特公司的反诉请求;三、由云电技术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云电技术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系其单方制作,不能证明丘比特公司交付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不能以此认定家具部分存在瑕疵,扣减15%的货款;(二)原审法院认定部分家具至今未安装完毕,但不能全部安装不是丘比特公司造成的,而是因为云电技术公司调整办公区域,丘比特公司按其要求将已经安装的家具拆除;(三)因为云电技术公司不配合验收,才导致家具至今未验收,应当由云电技术公司承担不予验收的责任;(四)原审法院认定丘比特公司未交付抽样检测检验报告、装车过程录像等验收材料有误。采购合同并未约定需要提供装车过程录像以供验收,另丘比特公司持有并在原审庭审中提供了检测检验报告,因云电技术公司不肯接受才未交付给对方。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认定家具存在瑕疵且未验收因此扣减货款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云电技术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起举行办公楼乔迁揭牌仪式,开始使用本案家具,故应当视为本案家具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二)原审法院认为丘比特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其存在违约行为而抵消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丘比特公司未提交装车录像,但是云电公司并未主张该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原审法院直接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之抵消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上诉人云电技术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丘比特公司、云电技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丘比特公司认为:其提供的家具不存在瑕疵,家具未能全部安装是因为云电技术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对于其他事实无异议。云电技术公司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对于丘比特公司提出的异议,原审法院认定的产品存在瑕疵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家具未安装完成,系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客观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审法院确认的其他事实,经审查与本院二审查证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家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丘比特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丘比特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应否支持?四、丘比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应否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一,云电技术公司认为丘比特公司所供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提供了现场照片及问题统计表,但丘比特公司认为上述证据系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并不认可。本院认为,云电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瑕疵,又未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此产生的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针对争议焦点二,丘比特公司与云电技术公司签订《云电科技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家具及食堂餐桌椅采购合同》,约定了办公家具及餐桌椅的具体技术指标及技术要求;丘比特公司需提供本次家具货物原产地的技术质量监督权威部门对办公家具的抽样检测检验报告以供验收,该合同也约定了招投标文件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丘比特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对装车过程进行录像并提供给云电技术公司。丘比特公司认为其在原审中提交了东莞兆生公司2012年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且能够提供东莞兆生公司2013年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未违反合同的约定。云电技术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应当针对本案家具产品,丘比特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该项约定。本院认为,本案家具系云电技术公司向丘比特公司定制,家具有具体的技术指标及技术要求。丘比特公司提交检测检验报告与本案家具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本案家具符合合同的约定。且丘比特公司表示本案家具货物原产地的技术质量监督权威部门可以针对特定办公家具出具的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故本院认定,丘比特公司应当向云电技术公司提供本案家具原产地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关于本案家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丘比特公司未履行该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对于丘比特公司未提供装车录像,丘比特公司认为因云电技术公司明确向其表示不需要装车录像,才未提交装车录像,现亦无法提供。云电技术公司认为,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丘比特公司需要提供装车录像,云电技术公司从未向其表示不需要装车录像,丘比特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本院认为,丘比特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向云电技术公司提供装车录像,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约定了投标文件系合同的组成部分,现丘比特公司主张云电技术公司不需要装车录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丘比特公司未向云电技术公司提供装车录像也违反了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云电技术公司与丘比特公司未约定该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故本院综合丘比特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酌情扣减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违约损失。
针对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丘比特公司未向云电技术公司提交检测检验报告,云电公司无法对本案家具进行验收,且云电公司在收到家具后随即向丘比特公司提出异议并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云电技术公司有理由暂缓支付剩余货款,该行为不构成逾期支付货款,本院对于丘比特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丘比特公司与云电技术公司签订《云电科技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家具及食堂餐桌椅采购合同》约定了货物可以运送到云电技术公司的场所,云电技术公司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电。若丘比特公司发现云电技术公司提供的施工现场条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双方应当对处理方案作出确认。现丘比特公司主张转运费、安装费、抬楼费、安装改运费,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对丘比特公司主张公证费,系为证明其主张而支出的费用,而云电技术公司并不否认未收到其交付的家具,故产生的公证费应当由丘比特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丘比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69元,由云南丘比特兆生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冯 辉
审 判 员 李蔚然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闻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