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能曲靖协联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李晓平,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700567Y。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号。
被执行人云南滇能曲靖协联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启荣(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生,现住曲靖越钢集团,身份证号码:53030219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22738085G。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水城村***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滇能曲靖协联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27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88.00元,执行费361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经我院调查,现云南滇能曲靖协联电力有限公司已停产多年,至今未恢复生产,无收入来源。我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2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高金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关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