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向东,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巡检司镇。
法定代表人:严清,该公司总经理。
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昆仲调(2017)90号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0167.3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为:
1、2019年4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2、2019年4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9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4、2019年4月22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严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坐落于弥勒市巡检司镇的办公楼、厂房、厂房内的锅炉机组、汽轮机及辅助设备被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以(2017)云2504执1178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涉案总金额为24433420.80元,所涉及的10件案件目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能处置。
6、2019年12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再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9年12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坐落于弥勒市巡检司镇的办公楼、厂房、厂房内的锅炉机组、汽轮机及辅助设备被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以(2017)云2504执1178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本院依法不能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祝荣
审判员  邹为民
审判员  杨俊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