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男,1976年7月9日出生,住,住重庆市大足县/div>
原告***与被告云南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4.00元,减半收取计147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和丽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和福康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