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2民初244号
原告马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冯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云南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2218700077X。
法定代表人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云南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云南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