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7725号
原告: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俊娥。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9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