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6民初3033号
原告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
负责人孙瑞文,系该业委会主任。
原告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宏发国际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鑫、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宏发国际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孙瑞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9月9日签订《防水工程单项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屋面墙面窗口修缮改造,工程造价为2873217.27元,结算金额以实际测量的施工面积为准。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承包内容,并经被告及监理单位对工程验收确认,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合同的工程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986504.23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0%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宏发国际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原告确实为小区施工,我们同意支付工程款,但是应该从维修基金里扣除,我们申请启动维修基金。工程在施工前就已经进行预算,但施工完毕后,审计部门的结算金额低于预算金额,原告对结算金额有异议,导致审计部门一直没有出结算单,原告一直无法领取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0日,被告作出维修申请报告,申请动用维修基金对沈阳市铁西区宏发国际名城小区内沈辽东路47号/1幢、沈辽东路47号-1/2幢、沈辽东路47号-3/4幢、沈辽东路47号-4/5幢、沈辽东路47号-5/6幢、沈辽东路47号-6/7幢、沈辽东路47号-7/8幢、沈辽东路47号-8/9幢、沈辽东路47号-9/10幢、沈辽东路47号-10/11幢、沈辽东路47号-11/12幢、沈辽东路47号-12/13幢、沈辽东路47号-13/14幢、沈辽东路47号-14/15幢、沈辽东路47号-15/16幢、沈辽东路47号-16/17幢、沈辽东路47号-17/18幢屋面、墙面、窗口及单元门、对讲系统进行更新、改造。2018年3月4日,被告作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此后,该方案经相关业主书面确认,已有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6月5日,被告以告知函的形式将该结果告知飞翔路社区居委。2018年6月9日,宏发国际名城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对沈阳市铁西区宏发国际名城小区内沈辽东路47号/1幢、沈辽东路47号-1/2幢、沈辽东路47号-3/4幢、沈辽东路47号-4/5幢、沈辽东路47号-5/6幢、沈辽东路47号-6/7幢、沈辽东路47号-7/8幢、沈辽东路47号-8/9幢、沈辽东路47号-9/10幢、沈辽东路47号-10/11幢、沈辽东路47号-11/12幢、沈辽东路47号-12/13幢、沈辽东路47号-13/14幢、沈辽东路47号-14/15幢、沈辽东路47号-15/16幢、沈辽东路47号-16/17幢、沈辽东路47号-17/18幢屋面、墙面、窗口及单元门、对讲系统进行更新、改造的维修方案。2018年6月23日,飞翔路社区委员会向被告作出复函,同意被告作出的关于维修资金使用相关事宜的决定。2018年9月10日,沈阳市房产局审核通过了被告使用维修基金进行园区维修的申请。后原告中标宏发国际名城小区内相关楼宇屋面、墙面、窗口进行更新、改造的工程,并于2018年9月9日与被告签订了《防水工程单项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宏发国际名城小区内的47-3/4#、47-4/5#、47-5/6#、47-6/7#、47-7/8#、47-8/9#、47-9/10#、47-10/11#、47-11/12#、47-13/14#、47-16/17#、47-17/18#楼屋面墙面窗口修缮改造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约为2873217.27元,结算额以实际测量的施工面积为准。工期根据被告要求进场,施工期间积极配合土建及其它相关工程工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计算在工期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须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5%,质量保证期为五年,五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剩余的5%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1月18日进行施工,工程施工后即投入使用至今。
另查明,被告对原告的施工的工程量及金额并无异议,该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8日竣工。2018年10月25日,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签证单及现场签证表,确定工程增量为113286.96元,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均在现场签证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018年11月18日,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确定原告施工的工程实际造价2986504.23元,被告亦在该竣工验收报告中加盖公章,并由成员孙瑞文、许志环、邹玉婷、郇君、佟君签字确认。现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主大会决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告知函、复函、维修金审核表、建设施工合同、预算审核报告、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现场签证表、工程签证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宏发国际名城小区业委会在宏发国际名城小区沈辽东路47号/1幢、沈辽东路47号-1/2幢、沈辽东路47号-3/4幢、沈辽东路47号-4/5幢、沈辽东路47号-5/6幢、沈辽东路47号-6/7幢、沈辽东路47号-7/8幢、沈辽东路47号-8/9幢、沈辽东路47号-9/10幢、沈辽东路47号-10/11幢、沈辽东路47号-11/12幢、沈辽东路47号-12/13幢、沈辽东路47号-13/14幢、沈辽东路47号-14/15幢、沈辽东路47号-15/16幢、沈辽东路47号-16/17幢、沈辽东路47号-17/18幢业主决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沈辽东路47号/1幢、沈辽东路47号-1/2幢、沈辽东路47号-3/4幢、沈辽东路47号-4/5幢、沈辽东路47号-5/6幢、沈辽东路47号-6/7幢、沈辽东路47号-7/8幢、沈辽东路47号-8/9幢、沈辽东路47号-9/10幢、沈辽东路47号-10/11幢、沈辽东路47号-11/12幢、沈辽东路47号-12/13幢、沈辽东路47号-13/14幢、沈辽东路47号-14/15幢、沈辽东路47号-15/16幢、沈辽东路47号-16/17幢、沈辽东路47号-17/18幢楼进行维修情况下,代表业主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故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申请程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签证表,及原、被告的陈述,双方对工程款金额2986504.23元均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业委会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可的行为,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工程尚在质保期内,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37179.0185元(2986504.23元×95%)。剩余工程款原告应在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对利息并未约定,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宏发国际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37179.0185元;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6元,由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宏发国际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沙莉
书记员梁艳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