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新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02民初1205号
原告:河北新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
法定代表人:石跃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军,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法定代表人:罗浩晋。
被告:**,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宁夏平罗县。
原告河北新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新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原告河北新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涛
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