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1802号
原告:***,男,布依族,1970年6月26日生,住清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某某,贵州省清镇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能辉欣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清镇市云岭中路百花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诉被告贵州能辉欣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