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

上海利邦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48号
原告:上海利邦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418号3幢西面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陆冬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晖,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传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平,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利邦胶辊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市目前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邵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