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

上海利邦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48号之一
原告:上海利邦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418号3幢西面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陆冬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晖,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传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平,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利邦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4月1日,本院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中止情形消失后,本院通知当事人恢复本案审理。2022年5月27日,原告上海利邦胶辊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邦胶辊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邦胶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邵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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