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

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157号
原告: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4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朱建敏,负责人。
诉讼代表人: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萍,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建敏,男,1971年01月20日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5年11月09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传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平,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洁,男,该公司集团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国华独任审理。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婧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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