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

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与前显机电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656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65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前显机电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前显机电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19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前显机电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前显机电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返还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XXX号内部分厂房及办公用房(即《厂房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被告前显机电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使用费(按照每月92,232元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被告所付保证金10万元直接冲抵租金,暂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为1,106,78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1,73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前显机电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审理中,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前显机电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名下平面仪机床、空气压缩机、变压器、砂轮机、万能磨刀机、台钻、简单压力空气储蓄罐、卧式带锯床、铣床、龙门式加工中心、取断丝锥机、摇臂钻床、叉车、匡吉机械床、电气设备(铣床)共计15种21台机器设备(其中一台龙门式加工中心设备已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本院对剩余的15种20台机器设备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除上述查封的机器设备外,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前显机电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906,218.8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均未了结,上述执行款暂时不能发还与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前显机电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除查封的机器设备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需等待对被执行人前显机电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上述15种20台机器设备评估、拍卖结果而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